中国科学院大学南京学院图书馆场地使用规定
第一条 图书馆场地主要包括馆内各类会议室、教室、研修室以及公共空间等。
第二条 图书馆场地主要用于各类会议、学科服务、学术交流和研讨培训。各部门使用前需与图书馆联系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。
第三条 在图书馆开展的所有商业活动需事先经学院审批授权。
第四条 场地内禁止吸烟,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,不得破坏馆内外各类家具和设施,如有损坏,须照价赔偿。
第五条 应遵守预约使用时间,离场时应及时撤走相关物品、关闭门窗、电源以及空调、投影等设备;场地内桌椅等家具应按原样归位。
第六条 为保证图书馆场地的使用秩序,使用部门和人员应自觉遵守使用规则,合理使用。如未按照规定使用,图书馆有权做出处理,情节严重者将批评教育、暂停预约资格等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